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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站——被未成年人驾车撞伤,受害人应如何主张赔偿

作者:王宁刚  更新时间 : 2020-07-29  浏览量:649

律师点睛

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是未成年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并不代表侵权后果无人承担。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其次,肇事车辆不是常见的机动车类别,需要确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时,可按照交强险标准主张赔偿。

2018年9月24日14时40分许,白某某在银川市工会路段清扫道路时,被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李某驾车逃逸,白某某被送至医院。

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交警部门查明李某为未成年人,其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且无保险,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无责任。白某某住院期间,李某的父母在为白某某垫付2万元医疗费后不再过问。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白某某最终选择聘请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律师为其维权。

接到委托后,办案律师指导白某某收集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并由鉴定专员帮助白某某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白某某左胫骨下段粉性骨折,伤残程度属10级伤残。

经过分析与讨论,办案律师确认白某某案件的重点在于:1.确认适格被告。肇事司机李某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李某的父母需要为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为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摩托车资格,摩托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具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荆某某,荆某某同样系未成年人,因此,荆某某的父母需要为荆某某的行为承担责任。2.确认肇事摩托车是否应当购买交强险,白某某的经济损失是否能够按照交强险的标准向各被告主张。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之规定可知,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另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应当购置强制责任险,车辆在未购置交强险的情况下需要按照交强险的标准去承担责任,故以交强险标准主张白某某的损失符合标准。

确认办案思路后,办案律师将此案依照法律程序展开,最终为白某某争取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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