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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骑电动车遭遇二次碰撞

作者:王宁刚  更新时间 : 2019-10-30  浏览量:186

(20190722刊于宁夏法治报)

律师点睛

本起交通事故成因复杂,应以事实为证据,厘清责任主体,确定责任比例,才能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8年10月31日,一起无情的车祸给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团结村的村民马某某、锁某某夫妻的生活带来致命一击,让这个家庭付出了惨痛代价。当日,年近6旬的马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妻子索某某去某工地干活,13时30分许,马某某从红寺堡区沿六盘山路行驶至前进街路口,在绿灯变红灯后,被从前进街施工路段内驶出并加速通过的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更令人揪心的是,马某某夫妻二人受伤倒地后,随即又被逆行而来的另一电动车驾驶人温某某的车辆再次撞击,马某头部着地,当场昏迷。


经过医院治疗,索某某的伤势逐渐恢复,但丈夫马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近9个月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巨额的医疗费用令这个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几个子女为给父母看病治疗倾尽所有,仍为筹集后续大额治疗费一筹莫展。为维护父母的合法权益,马某某的儿子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代其父母向事故责任人索赔。


由于马某某受伤严重,为了尽量缩短诉讼时间,“易索赔”律师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诉讼方案的调整,结合本案前期证据实际,决定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对马某某、索某某前期发生的医疗费进行索赔。


经过分析,办案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因当时事发路段正在施工作业,路况复杂,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尚未对各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在这种情况下,马某某夫妻二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本案虽然是三方事故,但只有王某所驾驶的小轿车有保险,该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并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能力有限。且发生事故时王某通行方向的信号灯是绿灯,有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可能。而马某某、温某某驾驶的都是二轮电动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为了能够让马某某夫妇获得最大化的赔偿,必须对事故原因作进一步挖掘。


办案律师调取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分析后认为:本案事发路段正处于道路改造施工状态,正常情况下施工方应当对施工路段进行全面封闭,禁止车辆通行。但施工路段在事发时处于半封闭状态,施工单位虽然张贴了警示标志,但并未根据《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指派专门人员在施工路段疏导过往车辆,作为事故路段改造工程的施工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虽然轿车驾驶人王某通行时是绿灯状态,但其在绿灯仅剩3秒的情况下加速通过处于半封闭状态、视线完全被遮挡的路段,未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要求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办案律师迅速准备好材料,将此起事故涉及的责任人王某、温某某、施工单位及王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并起诉至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由于准备充分,经过办案律师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王某虽然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但在视线被遮挡时未安全谨慎驾驶,应对伤者马某某夫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路段施工方未指派专门人员疏导过往车辆,对马某某夫妻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马某某发生二次相撞,虽然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但由于其闯红灯且逆行,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当然,马某某也应为其闯红灯的行为付出代价,需要对自己和妻子的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尽管被告温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经过办案律师与温某某的耐心沟通,使其认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决定撤回上诉,至此一审判决生效。


马某某夫妻得到各责任人赔偿9万元前期赔偿后,为继续治疗解了燃眉之急。因法律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间未到,还有后续治疗赔偿问题需要继续处理,但是法院已经明确了赔偿主体及各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为后续的赔偿奠定了基础。

(案例供稿: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马伟律师)

附案号:(2019)宁0303民初378号;(2019)宁0303民初379号。

以上内容由王宁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宁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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