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驶无保险车辆,出事故谁担责?
作者:王宁刚 更新时间 : 2019-10-30 浏览量:1297
律师点睛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害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肇事机动车如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车主)与侵权人(雇主)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傍晚,正值秋收季节,家住贺兰山农牧场一队的张某从地里干完活骑着摩托车回家。当行驶到通往农一队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张某倒地不起,随后被送往宁夏人民医院抢救。
经医生诊断,张某左侧大脑半球多发脑梗死、创伤性湿肺且脚踝骨折严重,经过抢救,张某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由于张某本人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张某找肇事者李某要求其垫付医疗费。李某垫付了7000元后,拒绝再垫付。由于家庭贫困,50多岁的张某一直没有成家,和近80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事故发生前,母亲主要由他照顾,但现在自己躺在病床上,却需要年迈的母亲照顾他。用于抢救的2万多元医疗费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而脚踝的手术费还需要数万元。病痛和手术费的双重折磨让张某难以承受。
万般无奈下,张某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代理其进行索赔。办案律师接案后的当务之急是先帮助张某筹钱进行手术。通过调查得知,肇事司机李某是受万某雇佣从事运输工作,办案律师立即联系了万某,但万某不承认其是李某的雇主。律师告知万某,已经收集到其是雇主的证据,并耐心地分析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张某得到了万某垫付的1万元,加上其亲戚朋友凑的钱,总算做完了脚踝手术。
治疗结束后,办案律师开始着手索赔工作,然而难题摆在了面前。肇事车辆从2014年起就处于脱审状态,没有购买任何保险。而肇事司机李某家庭困难又没有赔偿能力。办案律师通过调查得知,万某作为李某的雇主同时又是肇事车车主,家境殷实,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通过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办案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第一,肇事者李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万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照样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张某予以赔偿,李某作为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张某的损失应该首先由车辆所有人万某和肇事者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雇主万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肇事者李某是万某所雇佣的司机,李某在为万某转运玉米的过程中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万某作为雇主,应当对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也未投保交强险,对本案的赔偿有无影响?本案中,张某的总损失15万元左右。经过法院判决,张某最后得到了11万余元的赔偿款,张某本人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损失自行承担4万元。
本案李某和万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张某的总额超过了10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另5万元部分,按次要责任进行赔偿,这就导致在事故中占责小的一方有可能会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对此是否显失公平?办案律师找到了相应的依据,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3409号建议的答复中作了明确的说明,认为此种结果上的“不公平”恰恰反映了交强险的功能,也彰显了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的强制性。
确定好案件的焦点及办案思路后,办案律师及时指导张某准备证据材料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各方围绕李某与万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应该由李某及万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张某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由于办案律师准备工作充分,辩论观点有理有据,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案例供稿:方少峰律师)
附案号:(2019)宁0105民初1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