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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伤人,损失谁来赔?

作者:王宁刚  更新时间 : 2019-10-30  浏览量:280

(刊于20190826宁夏法治报)

律师点睛

在城市上下班高峰期,总能见到众多外卖员骑着电动车、摩托车疾驰在车流中,其驾驶的非机动车辆一般没有保险,如因其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由违法外卖员受雇的配送公司、以及与其配送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2018年9月5日,秋高气爽。李某吃过晚饭后在银川市兴庆区的小区附近散步,却飞来横祸。当他准备从王府井商场门前的非机动车道穿过时,一名外卖员骑着电动自行车逆向快速驶来,没来得及躲避的李某被撞倒在地,顿感膝盖一阵钻心的痛。热心群众拨打了120,李某被救护车送到附近的医院急救,经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需要做手术进行钢板固定。

根据双方的过错,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马某因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且在过往行人众多的繁华商业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因为横过道路没有观察确认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花费近3万元,后期还将产生一次取钢板的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损失以及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李某一家人的烦心事。最终,李某决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代理解决赔偿事宜。

接到案件后,办案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确定了案件的两个焦点问题:一是马某是在骑车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李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由于马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在银川居无定所,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必须找出更有赔偿能力的主体。二是普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购买保险的车辆类型,没有保险,即使法院判决了赔偿,李某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为了让李某获得应得的赔偿,办案律师先后几次到马某工作的配送公司进行走访和调查,通过与配送公司的员工交流,对他们的工作性质进行了深入了解。虽然马某等外卖员都是从外卖平台上接单,但实际上他们与外卖平台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受雇于与外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这一调查结果使得案件的第一个疑难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马某受雇于银川某商务服务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正在送餐,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用人单位银川某商务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办案律师对外卖平台的加盟方式及加盟店的运营模式进行了解和分析,发现了案件第二个焦点问题的突破口。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办案律师发现,虽然普通电动自行车不能购买保险,但外卖平台一般都会强制加盟的配送公司为配送电动自行车投保“雇主责任险”。经过查证,银川某商务服务公司已经为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保险条款中约定:配送公司购买此保险后,对于雇员在上班期间且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则受害方因为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可以在20万元限额内进行赔付,也就是说,受害方的医疗费和因为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总额加起来如果未超过20万元,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赔付;如果超过20万元,则按照20万元封顶进行赔付。

确定了赔偿主体后,为了让李某尽快获得赔偿款,办案律师多次与马某、配送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但因为保险公司在外地,沟通多有不便,而且配送公司虽然承认马某是其公司员工,但不认可当时马某是在履行职务,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为了不让李某的赔偿款落空,经过和李某充分沟通后,将马某、配送公司银川某商务服务公司及平安财产保险××分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办案律师出示了事故现场照片(照片显示涉案电动车车载配送箱及旗帜上均印有该外卖平台的标志),以及该外卖平台指派单等证据,充分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财产保险××分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8万余元,配送公司银川某商务服务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由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送餐,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银川某商务服务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马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供稿:白金虎律师)

协办: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律师团队

附案号:一审(2018)宁0104民初7898号;

二审(2018)宁01民终2891号(对方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王宁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宁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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