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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案 例

作者:王宁刚  更新时间 : 2019-09-20  浏览量:167

万某某与陈某(回族)于2010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4月婚生子万某(回族)出生。2012年7月,二人以万某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现市价约为40万元),万某某的父母自愿出资14万元作为该套房屋的首付款;其余房款由万某某和陈某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清偿,现尚有近20万元未清偿完毕。2013年4月,二人以万某某的名义购买轿车一辆(现市价约为3万元)。

另:万某某月工资近6000元,其父母均为银行退休职工,月退休金合计近7000元;且身体康健。陈某无业,其父母离婚,父亲已年过80,生活难以自理;母亲虽50余岁却无正式工作。婚生子万某自出生后长期由其爷爷、奶奶抚养,其右耳先天性耳廓缺损,必须手术移植假体、再造外耳,该项手术费至少需要10万元。万某某与陈某婚后,共同以信用卡倒贷赚取差额的方式谋利。截至陈某起诉离婚时,其二人各自名下信用卡均有数额不等的外债尚未清偿。

现因夫妻二人互相猜疑,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与万某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万某由自己抚养,由万某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

1、因涉及民族这一特殊问题,婚生子应归谁抚养?

2、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归谁所有?

3、利用信用卡“倒贷”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主张证明陈某有过错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

1、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陈某及婚生子万某均为回族,原则上,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万某应判归陈某抚养为宜。但从经济条件上看,万某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均远远高于陈某及其父母,在经济基础上占有绝对优势。且万某自出生后经常由其爷爷、奶奶抚养,已适应了由爷爷、奶奶抚养的环境,忽然改变环境对孩子的身心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从客观情况上看,孩子判归由万某某抚养为宜。但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还必须是以民族问题为首要前提。在此基本原则下,即使再优越的经济基础也必须让位于民族风俗。所以,孩子应当由原告陈某抚养。

2、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万某某的父母在万某某购买房屋时,自愿出资14万元作为该房屋的首付款。万某某的父母因此认为,该笔款项是其二老对自己的孩子——万某某的赠与,与陈某无关。因此,在分割该房屋时,该房屋理所当然应当判归由万某某所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此笔款项应当被认定为万某某父母对万某某和陈某的共同赠与。在此情形下,房屋只能由万某某与陈某竞价取得。也就是说,在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下,由万某某和陈某各自主张一个房屋价格,由出价高者竞得,竞得者再根据房屋价款的总额给予对方一半的对价款。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陈某却明确表示不要该房屋,由万某某给予其对价补偿款。

3、关于信用卡倒贷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能被认定。万某某与陈某利用信用卡“倒贷”,即:将信用卡透支出来的钱,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再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而谋利,其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行为自始无效,更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万某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收入近6000元,这样的工资收入,对于一个三线城市家庭,足可以提供一家三口优越的生活保障,没有产生债务的基础。因此,对于万某某与陈某主张的信用卡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万某某当庭出示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陈某与第三者在外开房,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对于此份记录,陈某坚决予以否认,声称自己的QQ号和微信号经常被盗。虽然根据该记录的内容、聊天记录的背景照片,足以可以认定该份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可以被采信。但遗憾的是,法院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最终不予采信。

1、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

2、婚生子万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万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万某年满18周岁止;被告万某某每月探望婚生子万某二次;

3、被告万某某分得XX省XX市XX区XX小区19—1—201号房屋一套及该套房屋内的财产;该房屋内原告陈某的个人随身物品归原告陈某所有;

4、被告万某某支付原告陈某房屋价值补偿款12.5万元、车辆价值补偿款1.5万元、住房公积金分割款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5万元,由被告万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5、XX省XX市XX区XX小区19—1—201号房屋贷款余额XX万元由被告万某某负责偿还;

6、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离婚案件中,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如果一旦出现民族问题,则少数民族优先!父母离婚这一事件,或多或少的都会对孩子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以尽可能的从最大程度上降低对孩子的影响为原则,比如尽可能不要改变其生活环境;尽可能保障其能享受到最好的生活照顾、学习帮助,等等。但当争夺抚养权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民族时,少数民族优先。

2、随着QQ、微信、电子邮件等沟通方式的大行其道,上述沟通方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讨论,被讨论最多的就是此类沟通记录能否被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我们可知,微信信息可以被作为证据采信。但实践中,很多基层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自身陷入当事人的缠诉、无理上访而对此类证据基本上不予采信。因此,在现阶段,如果采用此类证据,不仅要谨慎,更要向当事人阐明提交该证据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有利于律师更加准确地把控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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